平顶山市湛河区佳禾体育用品销售店对消费者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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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佳禾体育用品销售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NL8115G |
法定代表人 |
赵超峰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北渡卫生院斜对面184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4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松楠(16040030082)、 丁亚周(1604003001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宣称使用其门店内的锻炼器和按摩啫喱膏可以治疗各种老年疾病,如高血压、身体酸痛、便秘等疾病,涉嫌在推销商品过程中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其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 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 5.当事人的记录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所销售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6.丽福健多功能美体锻炼器说明书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功能和用途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3.3.1条对一般处罚情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7.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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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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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400)元;2、罚款壹仟陆佰(1600)元(罚没款合计:贰仟(2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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