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康龙众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食品检验不合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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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宝丰康龙众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1050860906P
法定代表人 克六锋
地址 宝丰县赵庄乡袁庄村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3〕55 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代福刚:16040030083 赵晶磊: 16040030148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里脊(猪肉)、后腿(猪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法所得2196.3元。在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因产品已销售完毕没有召回检验不合格猪肉。
主要证据材料 1、宝丰康龙众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 2、宝丰康龙众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商农博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 3、克六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克六锋的法定代表人合法的身份;乔晓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乔晓孟负责人合法的身份; 4、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5、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SY20230212078)、( №:SY20230212079)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P23410000440341018ZX)和(顺序号SBP23410000440341019ZX)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违法事实 6、情况说明和现场检查照片各一张, 7、河南康龙实业集团股份公司养猪场防疫程序一份,证明当事人养猪场防疫情况; 8、河南省尉氏县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检猪肉动物检疫合格; 9、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猪肉情况; 10、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的猪肉含量不合格,违法所得2196.3元的事实; 1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一份; 12、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二份。 13、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卡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5裁量基准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意承办机构意见。
集体讨论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1、5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96.3元;2、罚款98000元。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196.3元; 2、罚款9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 9月 1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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