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欣之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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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欣之悦百货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MA3X68YH2F |
法定代表人 |
郭红卫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迎宾大道东段北侧(宝丰佳田紫金园住宅小区2#) |
行政处罚种类 |
1、没收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双低菜籽油24提金额2280元、销售该批次双低菜籽油6提金额549元和没有盈利的事实。 2.宝丰县龙王沟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出库单(日期:2022年9月15日,单号:No:0849324),当事人的购进验收台账和商品销售流水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其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双低菜籽油查验,以及购进24提金额2280元、销售6提金额549元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红卫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温留榜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温留榜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5.《检验报告》(SY2021023245 )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P23410000440336409ZX)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双低菜籽油(生产厂商:宝丰县龙王沟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07,净含量:500ml,质量等级:一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六张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进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召回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030075、1604003007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5日从宝丰县龙王沟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双低菜籽油24提,其中成品名称精品,规格:500ml,单位:提,数量:8,单价:88,金额:704;成品名称:鸳鸯礼盒,规格:1.8l,单位:提,数量:8,单价:138,金额:1104;成品名称:380ml礼盒,规格:380ml,单位:提,数量:8,单价:59,金额:472。共计购进不符合产品上面标明的产品标准 GB/T 1536的食品双低菜籽油2280元。 当事人实际共计销售双低菜籽油6提,金额549元。其中2023-04-27 16:04销售龙王沟双低菜籽油(规格:500mlX2)4提由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购买的,实际对消费者销售2提。因扶持县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按照购进价格销售,没有盈利。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双低菜籽油24提金额2280元、销售该批次双低菜籽油6提金额549元和没有盈利的事实。 2.宝丰县龙王沟实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出库单(日期:2022年9月15日,单号:No:0849324),当事人的购进验收台账和商品销售流水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按照其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双低菜籽油查验,以及购进24提金额2280元、销售6提金额549元的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红卫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温留榜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温留榜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5.《检验报告》(SY2021023245 )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P23410000440336409ZX)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双低菜籽油(生产厂商:宝丰县龙王沟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9-07,净含量:500ml,质量等级:一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六张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进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召回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依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查验义务的情况和初次违法的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罚款行政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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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双低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9-07,规格:500mlX2)4提,双低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9-07,规格:1.8lX2)7提,双低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9-07,规格:380mlX2)7提。2、没收违法所得54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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