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石磨香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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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0QPFBXA |
法定代表人 |
管廷芳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中段双丰商城负一层 |
行政处罚种类 |
一般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5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光明(16040030009)、惠庆军(1604003014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石磨香油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不合格(酸价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
主要证据材料 |
1.《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SY2023029434、FJ2023000034、2023-019、2022-019、2023-011)、《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和(编号:SBP23410000440338445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5690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P23410000440338445ZX)、《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及送达回证;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召回记录、金篮子百姓生活超市工作牌(编号:540)、蜻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卖出产成品专用单(0001356、0001354)、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文件(编号:LYG-QC-005)、金篮子百姓生活超市商品进货台账、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商品验收单、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双丰店销售和库存范玉光400mI石磨香油明细表;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范玉光石磨香油食品召回情况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一百二十六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陈述申辩或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法制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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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扣押的3瓶不合格食品石磨香油;3、没收违法所得62.4元;4、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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