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好美味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46H39Y6U |
法定代表人 |
程兵磊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卫东区东环路菜市场最南排第三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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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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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报告处置情况线索,对你公司进行食品安全延伸检查,现场检查你公司经营场所存放有15袋(5袋/捆)未开封和1袋已开封的假冒标示生产企业河南益佳益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腐竹”(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0日,产品无注册商标。),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实际经营者程自远的陪同下,依法对以上涉案食品“腐竹”进行抽样,现场抽样4袋涉案腐竹,对剩余的12袋涉案腐竹执法人员予以扣押(平市监强制〔2023〕04002号)。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收到涉案腐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2302029;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硼酸、蛋白质不符合GB/T22106-2008/食品整治办〔2008〕3号、GB 2760-2014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即,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复检申请;针对你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腐竹”的有关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平顶山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进行了线索通报,目前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涉案“腐竹”的生产者进行刑事侦查,考虑到本案当事人非涉案腐竹的生产方(生产方的违法行为已由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和对其经营的不合格腐竹无主观故意情节,故我局在本案中暂不对你公司经营产品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腐竹”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份至本案案发期间以每捆127元的价格购进涉案“腐竹”50捆(5袋/捆),共计250袋,涉案产品金额共计6850元整,同时未严格履行购进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购进时未索取和查验该批食品的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材料。据查,你公司以每袋单价28元的价格销售234袋,销售金额共计6552元;经计算,你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腐竹”获得违法所得117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塞伏特质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C20230202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2023020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020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平市检鉴期〔2023〕04001号)《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平市检鉴委〔2023〕04001号)、《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04002)、《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平市监强制〔2023〕04002)、《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延强〔2023〕0400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测机构《 营业执照》及送达回证各一份。 2.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你公司提供的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4.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5.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及调查期间拍摄的照片一组; 6.我局调查核实河南益佳益豆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1月28日起停止生产食品“腐竹”的有关材料。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你公司经营假冒伪劣腐竹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同时你公司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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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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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7元; 3、没收不合格腐竹12袋; 4、罚款2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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