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卓强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5531502010 |
法定代表人 |
李延华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北段荣邦花园 9 号楼 21 栋东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 2023 〕25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 2023 年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市监办 [2023]46 号)文件计划有关要求,于 2023 年 05 月 05 日对当事 人河南卓强科技有限公司网络经销的(产品名称:原味葵花子、 商标:李三食品+图案+字母、规格型号:500 克/袋、生产日 期:2023-03-10、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检验。2023 年 06 月 02 日,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 具了检验报告(№: SY2023027656),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标准指标≤0.80,检验结果是 3.2,不符合 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2 格。2023 年 6 月 7 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 号 SBJ23410000440337132ZX ) 和 检 验 报 告 ( № : SY2023027656),由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河南卓强科技有限 公司,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存在异议。因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味葵花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过氧化值(以 脂肪计 g/100g)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李三原味葵花子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 籽类食品》要求的李三原味葵花子,实际销售是 500 千克,销 售金额一共是 9500.11 元的事实; 3. 河南卓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 5 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延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 人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4.当事人委托书一份、当事人被委托代理人销售部经理杨 小康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杨小康是当事人的被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 5.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李三原味葵花子(生产日期 2023.03.10)的生产商河南李三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 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李三原味葵花子的出厂检验报告打印件, 证明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的进货保管等义务的事实; 6.当事人住所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储存条件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李三原味葵花子的事实; 7. 《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检 验 结 果 通 知 书 》( 顺 序 号 SBJ23410000440337132ZX)和检 验 报 告 (№: SY2023027656), 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李三原味葵花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 籽类食品》要求的事实; 8. 抽检批次食品的进货单、进货查验台账、电脑销售记录、 物流费用支付截屏,证明当事人由生产商河南李三食品有限公 司配送李三原味葵花子(生产日期 2023.03.10)500 千克,配送 金额 7800 元,销售金额一共是 9500.11 元,快递费用 1375.2 元, 盈利 324.91 元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 版)第十条第一 项、《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 食品 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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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 324.91 元;2、 罚款 50000 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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