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金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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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金森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33013321XC |
法定代表人 |
刘俊岭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黄道镇黄北村天广大道北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3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8日对郏县金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油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场抽取2个样品,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其中报告编号为(NO)KG202303290183-3和KG202303290183-4的92#乙醇汽油检出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为不合格项,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该加油站于2023年4月20日接到检测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该批不合格E92号乙醇汽油货值金额为20311.8元。违法所得为5121.6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2份、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现场抽样照片等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的裁量基准(4.1.1)“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 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2023-6-7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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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涉案汽油货值金额20311.8元1.6倍的罚款、即32498.88元;没收违法所得5121.6元。罚没款合计37620.5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1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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