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洪生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92#车用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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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洪生源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5MA3X66Y75R |
法定代表人 |
李慧军 |
地址 |
郏县城南环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3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对郏县洪生源加油站销售的油品进行了抽样检查,现场抽取1个样品,经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其中报告编号为(NO)KG202303290183-8的92#乙醇汽油检出乙醇含量为不合格项,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该加油站于2023年4月20日接到该检测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该批不合格E92号乙醇汽油货值金额为18443.98元。违法所得为18443.98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调查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现场抽样照片等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的裁量基准(13.8.2)“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2023-6-6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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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443.98元,并处货值金额18443.98元2倍的罚款36887.96元,罚没款合计55331.94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6-16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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