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合众汇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MA9L18Q64X |
法定代表人 |
王锐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洪庄杨镇高速口建设路向西一公里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2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建明(执法证号:16040030042)、陈国力(执法证号: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平顶山合众汇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开源路丹尼斯一楼汽车展销区, 有“华为汽车”、 “HUAWEI”等广告用语,是当事人委托平顶山市欣利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双方签有合同,展位布置、物品安装等总费用合计11850元。当事人展示的汽车“AITO问界M5”,实际是赛力斯牌汽车,不是“华为汽车”。当事人称,展示汽车“AITO问界M5”是华为联合赛力斯设计生产,宣传“华为汽车”、 “HUAWEI”等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1185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合众汇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通知书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4、平顶山合众汇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5、丹尼斯展位布置合同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费用情况) 6、照片5张;(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7、授权书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8、“AITO问界M5”、 “AITO问界M7”宣传彩页各1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1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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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现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三倍罚款355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1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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