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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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688167561N |
法定代表人 |
徐怀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与平安大道 交叉口东北角豫基城5号楼底商A/9号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1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王松楠(16040030082)、 丁亚周(1604003001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2022年5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隐瞒了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的情况,将已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变更备案为认缴资本。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豫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其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5月申请变更登记时的相关情况。 3.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份,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展开调查的相关情况。 4.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提供的当事人历次企业变更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情况。 5.豫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证明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6.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我局出具的审计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1.1.1条对从轻处罚情形之裁量基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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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玖万元整(9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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