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转供电擅自提高价格、加收其他费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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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675378984K(1-1) |
法定代表人 |
赵站毫 |
地址 |
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青云路交叉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3〕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匡保山(执法证号:16040030029)赵萌星(执法证号16040030225 )赵国清(执法证号1604003005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转供电擅自提高价格、加收其他费用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创煤机械公司、鲲鹏电气公司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的电费通知单及电费结算发票,证明惠丰公司涉嫌存在超标准收取供电费用问题。 2.河南惠丰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对惠丰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惠丰公司园区转供电情况表、转供电电费结算发票、购电用电情况统计表,证明该公司向明源工业园区16家工商户转供电并加收用电维护费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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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情节较轻,且已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和超经营范围收费违法行为。我局经审理决定处罚如下:对你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法加收用电维护费)价格违法所得85160.61元处以0.6倍罚款,即罚款51096.3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4-1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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