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阿来灵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性状炮制不符合规定的劣药党参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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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阿来灵大药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F9R1L86 |
法定代表人 |
赵金娣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一矿路中段明珠小学对面59号楼3号门面房 |
行政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50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2〕3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030075、1604003007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22年7月12日从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党参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0902)1千克,金额是82元。购进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使用雨人F4销售管理系统进行了入库验收记录,记录显示该批次党参片质量状况无异常,验收结论合格。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抽检购买走了300克,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党参片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20209),检验结果是性状炮制不符合规定。其余的700克没有向消费者销售,在2022年9月20日被生产厂家召回,没有向消费者销售。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购进劣药党参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禹州市西工业园区圣轩路,批号:210902,生产日期:2021-09-25)1千克,金额是82元,向抽样人员销售劣药党参片300克,其余的700克没有向消费者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 2.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格; 3.顾东旭的身份证赵金娣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顾东旭是赵金娣的委托代理人身份; 4. 劣药党参片的生产商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的出库复核(随货同行)单、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合格供货方档案、供货单位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和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购销合同、成品检验报告书(编号J210902-12),以及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使用雨人F4销售管理系统进行入库验收的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时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检查验收,但当事人的验收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事实; 5.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0209)和河南省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编号:(豫)药监送告[2022]S012B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党参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禹州市西工业园区圣轩路,批号:210902,生产日期:2021-09-25)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党参片性状炮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劣药的事实; 6.当事人2022-07-12到2022-09-25的电脑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抽样人员销售劣药党参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禹州市西工业园区圣轩路,批号:210902,生产日期:2021-09-25)300克,金额24元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和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召回记录,证明当事人向抽样人员销售劣药党参片300克,其余的700克没有向消费者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 8.当事人的免于处罚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改正,并且又没有向消费者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 9.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党参片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和入库记录,虽然没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能如实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改正,并且又没有向消费者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以及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事实和初次违法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二)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减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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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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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当事人2022年7月12日从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党参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0902)1千克,金额是82元。购进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2022年7月22日当事人使用雨人F4销售管理系统进行了入库验收记录,记录显示该批次党参片质量状况无异常,验收结论合格。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中药饮片专项监督抽检购买走了300克,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党参片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20220209),检验结果是性状炮制不符合规定。其余的700克没有向消费者销售,在2022年9月20日被生产厂家召回,没有向消费者销售。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和入库记录,虽然没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能如实说明情况,积极主动改正,并且又没有向消费者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事实,以及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的事实和初次违法的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二)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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