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三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4650W6C |
法定代表人 |
庞志华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中段中兴铭座4楼401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96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2) 4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16040030042 16040030005 |
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4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关于开展整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的专项活动中,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大香山路与十一矿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平顶山市香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平顶山市三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印刷的“平顶山市香山高级中学招生简章”彩色宣传页有“书法班 我校是全市唯一的提前批录取书法特长的普通高中,专门招收喜爱书法,有书法天赋的学生,和郑州点石书法强强联合,进行专业书法教育教学,几乎包揽了每年的高考书法全省前十名。”内容,无法提供“我校是全市唯一的提前批录取书法特长的普通高中和几乎包揽了每年的高考书法全省前十名”的证明材料。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三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事实) 3、平顶山市香山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4、平顶山市三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依法调查事实) 5、宣传彩页1份、宣传页印制合同复印件1份、平顶山市三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广告费用支付情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费用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2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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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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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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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96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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