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德飞世家厨卫店销售未经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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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贯飞(平顶山市卫东区德飞世家厨卫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03MA9KFUFE5M
法定代表人 李贯飞(平顶山市卫东区德飞世家厨卫店)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北吴寨村东2号楼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2〕3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王松楠(16040030082) 丁亚周(16040030017)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其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的检查过程及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和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的基本情况; 4.当事人与佛山市乐诗丹顿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书,证明当事人与佛山市乐诗丹顿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关系;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申请书一份 ,产品召回通知一份及相关物流托运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叁佰元整(10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9月7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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