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创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叉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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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创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40GG8C44 |
法定代表人 |
王献英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2〕2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国清 执法证号:16040030053 杨晓伟 执法证号:16040030018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在用的起重机械和叉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涉嫌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平)市监特令[2022]32 号责令其停止使用。2022年6月1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后调查确认:你公司在用起重机械共5台,具体为:1、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起重量5吨,跨度:22.5m,产品编号:70557977,制造单位: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2、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起重,10吨,跨度:22.5m,产品编号:202002332,制造单位:豫正重工集团有限公司;3、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起重量5吨,跨度:22.5m,产品编号,13010027,制造单位: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4、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起重量5吨,跨度:22.5m,产品编号:不详,制造单位:河南中州起重集团有限公司;5、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起重量5吨,跨度:22.5m,产品编号:70557972,制造单位: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公司,6、叉车1台,名称为: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30-AG65J,额定起重量为3000kg,产品编号为G5BAF6305,制造日期为20210505,制造单位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5台起重机械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和叉车检验报告,你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叉车属于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材料:平顶山市创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5份,平顶山市创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2份,授权委托书1 份,身份证明1份,证明对象: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监督检验的违法事实; 2、证据材料:平顶山市创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叉车出厂资料1套,起重机械铭牌照片5份,特种设备目录1份,证明对象:在用起重机械、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管理范畴,应当申请监督检验,并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 3、证据材料:平顶山市创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报告2份,证明对象: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无违法记录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我局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你公司已着手准备委托制造单位补办相关资料,并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培训。我局认定你公司的裁量等级为从轻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1.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叉车); 2. 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
集体讨论情况 |
1.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叉车); 2. 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
处罚内容 |
1.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叉车); 2. 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 7 月 8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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