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平安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冷凝器、蒸发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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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平安万豪酒店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G0R984P |
法定代表人 |
艾旭东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民主路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不罚〔2022〕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轩西民(16040030146)、秦华南(16040030061) |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上述中央空调配套用设备4台冷凝器、蒸发器,均由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均为二类容器,许可证编号均为RZZ沪-102-03,均于2005年安装,均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合格证书、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均于2006年投入使用,于2011年8月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你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对上述4台压力容器进行了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但你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未对上述4台压力容器进行经定期检验; 你公司在执法现场未能提供出上述4台压力容器的有效定期检验报告。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持续使用上述4台未经检验的冷凝器、蒸发器时间均超过一个月;你公司初次违法;你公司在收到(平)市监稽特令【2022】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于2022年3月24日对上述4台冷凝器、蒸发器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你公司使用上述4台冷凝器、蒸发器未造成安全事故且危害后果轻微。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照11份、调查笔录1份、安全阀效验报告2份、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4份、合格证书4份、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4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份、超期定期检验报告4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中央空调配套用设备冷凝器、蒸发器产品质量状况、定期检验情况。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中央空调配套用设备冷凝器、蒸发器现在所处状态。 3.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3月24日对当事人使用的4台冷凝器、蒸发器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5份。 证明: 当事人平顶山平安万豪酒店有限公司主动整改情况。 4. 信用中国截图1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 中央空调配套用设备冷凝器、蒸发器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 5.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委托与被委托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适用裁量标准 |
无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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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不予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4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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