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凯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低压成套抽出式开关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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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郑州凯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184MA3XBWTX4B |
法定代表人 |
肖长明 |
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梨河镇郑许路与107交叉口东北角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处以叁万元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 2022 〕 28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轩西民 执法证件号: 16040030146 秦华南 执法证件号: 16040030061 |
违法事实 |
022年3月10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平顶山东滍安置房小区安装的低压配电设备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批低压抽出式开关柜,共9组43台,每组均有1台无功功率柜。43台产品铭牌上均标注“郑州凯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型号均为GCS型,2021年3月出厂,但柜体和产品铭牌上均无3C认证标志。经初步核实,郑州凯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生产的此批GCS型低压抽出式开关柜均未经认证,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对你公司做了询问;对你公司生产销售的43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予以拍照;调取了你公司生产销售的该批低压抽出式开关柜的设计图纸、出厂检验报告、销售合同,成本核算表;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3月将你公司生产的9组43台(每组中均含1台无功功率柜) 低压成套抽出式开关柜销售到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东滍安置房小区项目工地,出厂编号分别为20210382、20210383、20210384、20210385、20210386、20210387、20210388、20210391、20210390、20210389、20210392、20210393、20210394、20210395、20210365、20210366、20210367、20210368、20210369、20210378、20210379、20210376,20210374、20210375、20210381、20210380、20210352、20210353、20210354、20210355、20210356、20210360、20210359、20210358、20210357、20210361、20210362、20210363、20210364、20210370、20210371、20210372、20210373。上述9组43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其主母线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均大于30 KA、等于或小于50KA ,额定电流均小于2500A。你公司获得的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35020030110233, 产品系列、型号、规格:低压抽出式开关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GCS 主母线:In=4000A-1600A,Icw=80kA;配电母线:Inc=1000A-400A,Icw=30KA;Ue=380V,Ui=660V;IP40,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T7251.12-2013 发证时间2020年 08月28日,有限期至2025年 08月27日;且你公司未获得GCS型无功功率柜的认证证书。按照《公用电网电力配电成套设备产品安全认证规则》“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原则上,委托人(申请人)相同、生产者(制造商)相同、生产企业(生产厂)相同、型号相同、结构相同、同一主母线额定短时耐受电流等级与相应进线额定电流范围的的产品为一个申请单元。”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编号为35020030110233 认证证书不能覆盖你公司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上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总货值933000元,正在安装,你公司销售上述产品无盈利。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系首次违法,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
主要证据材料 |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照104份、调查笔录2份。 证明:你公司生产销售的低压抽出式开关柜的数量及安装地点。 2.你公司销售上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的合同2份、产品出厂检验报告43份、设计图纸9份 。证明:你公司销售的上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的产品质量状况及主要技术参数 。 3.产品认证证书1份。证明:你公司销售的该批低压抽 出式开关柜未取得认证证书。 4.利润情况说明1份、成本明细表8份。证明:你公司销售该批低压抽出式开关柜无利润。 5.减轻处罚申请1份。证明:你公司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态度。 6. 信用中国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 7.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河南抗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 你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委托及被委托情况、涉案物品发现线索。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 六十六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 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你公司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 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叁万元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 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叁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 年 7月14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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