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贸易结算用电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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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000F73440567L |
法定代表人 |
李进旭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工人镇镇东街10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2〕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赵国清 执法证号:16040030053 杨晓伟 执法证号:16040030018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9日接举报: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贸易结算用电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我局执法人员6月9日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校管理的学生宿舍空调用贸易结算电表没有检定铅封和标签,不能提供法定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2022年6月10日经批准予以立案。 立案后调查确认:你校负责学生宿舍空调用电的管理和收费,收费电价为:0.5元/千瓦时,核实你校学生宿舍空调用单相电表名称为:单相电子式预付费电能表,规格型号:DDSY858,10(40)A,制造单位:人民电器集团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多用户电表名称为:WL型多用户智能电表,制造单位:泰安市万力仪表仪器有限公司。确认未强制检定电表数量210块。该贸易结算用电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你校管理的上述的210块贸易结算电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属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调查核实你校系首次违法。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6张,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 份,身份证明1份。证明对象:贸易结算用电表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事实; 2、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分区域购电明细表1份,收据复印件3张12份,证明对象:电表是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 3、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查询结果单2份。证明对象:该学校基本情况。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不明确或者没有裁量基准的,按照本通则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虽然你校系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但是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你校未全部消除违法隐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你校违法行为不符合减轻和免于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法制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讨论通过 |
处罚内容 |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贸易结算用电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经我局法规科法制审核和市质监稽查支队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为: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计:4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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