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前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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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70874644F |
法定代表人 |
周运杰 |
地址 |
郏县城东高速引线北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药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0〕3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豫D01-249819,豫D01-791864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从河南省康健医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前胡”(批号:180301QF,生产厂商: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3-16)20Kg,购进价50元/Kg,共计1000元整;后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2月10日分两批销售给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共2Kg,销售价格为55元/Kg,共计110元,剩余库存18 Kg。。2020年4月22日按照河南省年度药品抽样计划安排,平顶山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受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黄楝树店的中药饮片前胡(生产批号:180301QF、生产单位:河南千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3月16日)进行了抽样(抽样编号:SCY2004000007)。后经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含量测定(报告编号:20200038)不符合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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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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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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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的中药饮片前胡1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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