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1100007263731643 |
法定代表人 |
于伟仕 |
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0〕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豫D01-185678 豫D01-433876 豫D01-580366 |
违法事实 |
涉案药品属于处方药,涉案药品在药品标签、药品储运包装箱(14粒/瓶/小盒×800小盒)上印制有“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连续8年通过欧盟认证”的内容。根据涉案药品的说明书、标签批准的注册批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连续8年通过欧盟认证”的内容非药品说明书、标签注册批件批准的内容。据此,标识的内容(获认证、获荣誉)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属于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 证明事项:当事人主体身份和药品生产资格。 第二组证据:1.药品标签样件;2.药品说明书样件3. 药品储运包装箱图文资料;。 证明事项:涉案药品标签、储运包装箱印制的宣传内容,说明书内容。 第三组证据:1.药品标签、说明书批准的注册批件;2.《国家科学科技进步》证书;3. 欧盟认证证书;4.说明书修改批准注册的批件; 证明事项:涉案药品标签、说明书的批准内容,修改说明书批准内容;广告宣传内容引证依据。 第四组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抽样记录。 证明事项:现场检查、抽样情况。 第五组证据:1. 《关于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情况说明》;2.新设计的标签样稿样件。 证明事项:当事人涉案药品标签印制广告宣传内容的情况及重新设计标签内容的情况。 第六组证据:1. 涉案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购销记录;2.随货同行票据。 证明事项:涉案药品的销售流通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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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决定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罚款60万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7月2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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