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冯兴中医疗美容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5FCF17L |
法定代表人 |
冯兴中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与光明路口西侧倾城小区北门东第一间顶底两层门面 |
行政处罚种类 |
对违法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林(豫D01-437330)、梁文申(豫D01-607979)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形象前后效果作对比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 |
主要证据材料 |
1、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一份;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份; 3、网络公司广告服务合同一份; 4、广告费用收据一份; 5、广告网页打印件九份; 6、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 7、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 |
处罚依据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二十一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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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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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9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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