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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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佳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MA46GFT109 |
法定代表人 |
宋群法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龙河街道刘庄社区刘庄村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3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217616、383560 |
违法事实 |
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件材质合格证明各1份;4、询问笔录1份;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份;7、你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情况说明1份;8、作业人员操作证2份;9、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6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拍照13份;3、你公司正在使用的6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制造许可证、场(厂)内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场(厂)内 机动车辆产品数据表、场(厂)内机动车辆整机主要受力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 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 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9-3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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