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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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10425551632063C(1-1) |
| 法定代表人 | 张淑华 |
| 地址 | 平顶山市郏县迎宾大道与彩云路交叉口西南角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 市监稽罚字〔 2019〕8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胡根通,安然 |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1份、《专项检查表》、《调查笔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7版)第五章第六节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1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1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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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