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75119939H |
法定代表人 | 闫章立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新街新一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质监稽罚字〔2018〕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匡保山(执法证号:豫D01-573148)、杨晓伟(执法证号:豫D01-485250)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贸易结算用水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收费收据、未检定水表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水表检定证书。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版第三章第二节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柒万元整(7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年9月2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