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妇幼保健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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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山县妇幼保健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医疗机构注册号:41698588-6 410423 11 G100 1 |
法定代表人 |
石章海 |
地址 |
鲁山县花园路南段刘营桥南100米路西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使用,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3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217616、383560 |
违法事实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及其附件拍照6份;3、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产品质量合格证1份;4、询问笔录2份;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6、压力表检定合格证1份;7、安全阀校验报告2份;8、你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情况说明1份;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份;10.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各1份;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份;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8-23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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