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妇幼保健院 (郏县儿童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1台、蒸汽发生器1台)案
浏览次数:
次浏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郏县妇幼保健院 (郏县儿童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41700570-4 410425 11 G100 1 |
法定代表人 |
王江定 |
地址 |
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东段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 [2019]3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217616、383560 |
违法事实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各1 份空灭菌器、蒸汽发生器及其附件拍照9份;3、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蒸汽发生器产品质量证明书2份;4、你单位正在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蒸汽发生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2份;5、询问笔录1份;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 份;7、压力表检定合格证3份;8、安全阀校验报告4份;9、你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蒸汽发生器)情况说明1份;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1份;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份;12、医疗机构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2017版)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一条裁量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脉动真空灭菌器、蒸汽发生器),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8-2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