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使用超检定周期强检医疗计量器具CT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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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1684530-6 410411 11G1001: |
法定代表人 |
李宏叶 |
地址 |
平顶山市开源路南段28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质监稽罚字〔 2018 〕 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217616/383560 |
违法事实 |
使用未强检计量器具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照4份;2、调查笔录3份、检定证书18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台账1份、医院为患者做CT检查登记簿4本; 3. 财务收支明细1份、CT室人员工资费证明1件、设备折旧费证明1件、设备维护费证明1件、水电费情况说明1份、片子费证明1件、使用未强检计量器具情况说明2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版)第三章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轻微违法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经法制审核并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过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处以每台(件)贰百元(2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叁万玖仟肆佰玖拾玖元(39499元),罚没合计叁万玖仟陆佰玖拾玖元3969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2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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