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车之宝工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WA45BNCC65 |
法定代表人 |
李金伟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乡杨景路计山自然村村北头路东50米老厂房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产品质量违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 处 罚〔2022〕 2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任浩杰(执法证号∶16040030015 )、赵朝辉(执法证号∶16040030011)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该公司2022年3月13日销往平顶山市鲁平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中航石油加油站车用瓶装玻璃水500包(12瓶/包,标称净含量2L/瓶),售价12元/包,销售额6000元。2022年4月20日,经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该批次瓶装玻璃水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次交易用以折抵加油账款,没有现金结算,未产生利润,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以6000元予以认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及加油站《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从加油站打印的现场照片三张;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抽样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两份; 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一份;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21版)》第4.1“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1.2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21版)》第4.1“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1.2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6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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