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眼科医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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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眼科医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PDY00021-241040314A5121 |
| 法定代表人 | 段新杰 |
| 地址 | 卫东区矿工路东段8号院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36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执法证号豫D01-494931)、杨晓伟(执法证号:豫D01-485250) |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眼科医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平顶山眼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电梯),处六万元的罚款;罚款计陆万元(60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12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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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400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