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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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5637375595
法定代表人 连松峰
地址 新华区香山办事处连庄村北15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稽罚字〔2019〕39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杨二辉(执法证号豫D01-384854)、杨晓伟(执法证号:豫D01-485250)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平 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处三万元的罚款;罚款计叁万元(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8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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