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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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5637375595 |
法定代表人 |
连松峰 |
地址 |
新华区香山办事处连庄村北15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3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二辉(执法证号豫D01-384854)、杨晓伟(执法证号:豫D01-485250) |
违法事实 |
平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平 顶山市鑫月金地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处三万元的罚款;罚款计叁万元(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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