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叶县科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2737438285J |
法定代表人 |
刘亚南 |
地址 |
叶县建设局院内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19〕2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夏继忠D01-361563、王跃波D01-362069 |
违法事实 |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失实;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伪造检验结果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照片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从重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未提出 |
法制审核情况 |
合格 |
集体讨论情况 |
讨论通过:同意处罚 |
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整改;2.处贰万元罚款。 对该公司伪造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行政处罚:1.对单位处柒万元(70000.00元)罚款;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其中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南罚款玖仟元(9000.00元)、对报告批准人王建明罚款玖仟元(9000.00元)、对报告审核人韩学森罚款捌仟元(8000.00元)、对试验人胡冬玲罚款贰仟元(2000.00元)、对试验人王朝华罚款贰仟元(2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肆佰元(3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7-8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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