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违反产品标识要求的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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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403006670956180 |
法定代表人 |
方兴 |
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 科技工业园2区6栋 |
行政处罚种类 |
违反产品标识要求的产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18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周毅(执法证号∶1804000090)、任浩杰(执法证号∶1804000099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18年1至2月,当事人向河南中创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供应了28台交流7KW立柱式单枪和4台直流30KW一体式双枪快慢充电桩,销售价格分别为1670元/台和20800元/台,销售总金额129960元,该批充电桩设备外壳上没有标注中文警示说明和安全用电警示标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上市企业的财务资料等敏感信息因受证券法律限制不便对外提供,因此无法获知其生产经营成本、税金等主要数据,且合同货款亦未结清,以致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证据2、3、4、6、7、8),货值金额按其销售总金额予以认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框架合作协议》、《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销售金额统计表,证明当事人销售充电桩产品的事实和货值金额;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取证照片4张、对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政府停车场供应充电桩产品的事实和外壳的标识状况; 4、当事人提供的外包装及外观设计图、铭牌照片,证明当事人供应充电桩产品的事实和外壳标识状况; 5、对当事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两份,证明办案机构依法向当事人调查充电桩产品销售情况和盈利状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整改后的铭牌、警示标志样张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标识的事实和认识到错误后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事实; 7、省直中天提供的其与中创高科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政府停车场充电桩项目关联方的身份; 8、省直中天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建设及充电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各一份、中创高科《会议纪要》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三份,证明当事人供应充电桩产品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裁量标准第(三)项“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裁量标准第(三)项“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9月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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