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12410400X148646355 |
法定代表人 |
王明君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路中段南1号院 |
行政处罚种类 |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周毅(执法证号∶1804000090)、任浩杰(执法证号∶1804000099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18年10月起,当事人部分科室为应对主管部门、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和控费目标,降低平均住院日,要求需要转科治疗的患者必须先行办理出院手续,再重新办理入院手续,方可转到其他科室继续治疗,否则不予直接办理转科治疗手续。因当事人收取的医疗总费用没有增加,并未因此获得额外收入。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部分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平人社【2018】75号)、市社保中心《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细则》各一份,证明我市医保政策调整、起付标准提高的事实; 3、患者病历资料八份,证明患者必须重新办理入院手续,方可转科治疗的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设定不合理条件,不予直接办理转科治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设定不合理条件,拒绝为患者直接办理转科治疗的错误做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三)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裁量标准第(五)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的事实和情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2、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属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裁量标准第(五)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的事实和情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2、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属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罚款4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6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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