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富云(平顶山市新城区赫轩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02MA42E1KG3B |
法定代表人 |
张富云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新城铭座商业西一楼1号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对违法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2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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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其店内摆放用于广告宣传的产品介绍竖牌:“玉质上合杯”(实际为汝瓷)并标注为“中国外交部全球推介活动独家茶具、餐具生产供应商”,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在情况说明中称:其营业场所摆放“玉质上合杯”并标注为“中国外交部全球推介活动独家茶具、餐具生产供应商”的产品介绍竖牌均为自行制作,广告费用10000元。其自己承认是为了更好地宣传产品,由于对法律学习不够,故使用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宣传情况为虚构,并无主观刻意违犯相关法律法规。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3、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产品介绍竖牌来源、费用等情况; 4、该当事人营业场所摆放产品介绍竖牌广告照片5张;(主要内容为:“上合至尊杯”“玉质上合杯”标注为:“中国外交部全球推介活动独家茶具、餐具生产供应商”) 证明:当事人制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奖牌、产品介绍竖牌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虚假广告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17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裁量标准第(一)款第一项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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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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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9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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