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长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559639294T |
法定代表人 |
谷俊钠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長昇大厦7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对违法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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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房地产项目宣传彩页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交通:凌云路、平安大道、矿工路、三七街、建设路、稻香路全在3分钟车程”的广告用语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3、该当事人房地产项目宣传彩页一张 ; 证明:发布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房地产广告; 4、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广告内容,费用等情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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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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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4月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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