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乡市京华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721684640251K |
法定代表人 |
唐山平 |
地址 |
新乡县七里营镇大张庄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第2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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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当事人向河南厦鹰公司销售根本不存在的标注GB17514-2008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分子量含量1000万的聚丙烯酰胺11吨,价值21650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注册信息打印件; 2、当事人与厦鹰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 3、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发票; 4、账号交易明细表; 5、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 6、厦鹰公司提供的销售发票; 7、厦鹰公司污水处理厂使用“双诺”牌聚丙烯酰胺的现场照片; 8、厦鹰公司第二、第三污水处理厂《验收入库单》; 9、质量检验鉴定报告;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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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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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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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3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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