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艺美医疗美容医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3X4NX4X5 |
法定代表人 |
王龙飞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广厦中心9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广告违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任浩杰(执法证号∶1804000099 )、赵朝辉(执法证号∶1804000093)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18年底通过社会人员从网络上下载部分人物图片,结合相关的医疗美容业务介绍,配以相应的文字说明,编辑合成五个“真人案例”,上传到其自有网站进行展示,发布虚假的医疗整形广告,广告的制作费用200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网站下载打印的截图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站展示医疗整形案例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网络下载的人物图片,虚构医疗整形案例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续费合同标准套餐》、服务费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洛阳市恒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和维护网站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网页广告的制作费用;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并已积极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责令发布更正信息,消除影响; 罚款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5月2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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