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铭豪商贸有限公司传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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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铭豪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120224MA07E4DA5P
法定代表人 张德明
地址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罚〔2022〕2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魏英伟(16040030026),杜鹏炎(16040030025),赵留锋(16040030085)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销售铸源洗漱用品、天堂伞等百货商品,主要通过会员宣传推广、邀请社会人员缴纳会费成为其会员的销售模式,设置了3个会员级别:一级会员(2600元含商品)、二级会员(13000元含商品)、三级会员(26000元含商品)。当事人通过设定严格的上下级关系,规定会员推荐他人加入或者消费,其上级均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收益。具体规定是:经过会员邀请,充值2600元购买商品即可成为当事人的一级会员:推荐一个会员充值后可享受20%的奖励;充值13000元以上,并且推荐的会员合计消费超过100000元,成为当事人的二级会员:推荐一个会员充值后可享受20%的奖励,还可以享受直接推荐会员推荐的会员充值的10%奖励,同时还享受整个团队销售总额的8%奖励;充值26000元以上,并且推荐的会员合计消费超过250000元,成为当事人的三级会员:不仅享受直接推荐返还的20%奖励,还享受两层的间接推荐奖励10%、8%;同时享受整个团队销售总额的8%奖励;若团队销售额超过1000000元,超出部分又可享受6%的奖励。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德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的情况说明3份及平顶山市场问题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及在平顶山辖区的销售模式及违法事实;4.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会员管理系统”界面截图8页及详细的会员名单、订单产品列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平顶山辖区发展会员的违法事实;6.当事人财务部提供的《关于会员数量及收入情况的说明》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会员收据28份及授权书5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销售汇总表和商品列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产品销售事实及购货总额;9.审计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商品购销及违法所得的事实;10.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355781.90元;2、罚款1700000元;以上合计6055781.9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5月1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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