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红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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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天红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02MA47A95E6X
法定代表人 田学军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开发二路与湛北路交叉口北150米路东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处字(2021)1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谢东升(执法证号16040030186)、王松楠(执法证号:16040030082)、孙延臣(执法证号∶16040030030)
违法事实 经查,“花花牛”曾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注册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830591816.5)。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在瓶身处显著位置有花花牛字样,已使人误认为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其中当事人销售河南郑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所指行为;销售花花牛乳业(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所指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定为轻微。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规格净含量340ml “益生菌乳酸菌风味饮料”和“益生菌乳酸菌饮品”合计245瓶; 3、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八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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