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亿家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2MA47A95E6X |
法定代表人 |
李良勇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街道平安大道义乌小商品城2楼A区整层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商品;3、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 处 字〔2021〕 16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周毅(执法证号∶16040030069)、赵朝辉(执法证号∶16040030011) |
违法事实 |
经查,平顶山市亿家华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4日从郑州市管城区保军食品商行购进了100(1X12瓶)件“益生菌”风味饮料原味,购进价格每件7.8元,付货款780元,售价11.9元每件,其瓶子外观标签显示:“花花牛乳业(聊城)有限公司,“益生菌”风味饮料原味,净含量:340ML,名称为:益生菌,产品类型:风味饮品,产品标准号:GB7101,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贮存条件:常温下保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生产商:山东锐青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雷集镇常安集村,委托方:花花牛乳业(聊城)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637142702633”因花花牛乳业(聊城)有限公司产品在瓶身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花花牛”字样,使人误认为是“河南省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涉嫌不正当竞争。2021年1月6日被我局查处。在此期间,当事人共销售“益生菌”风味饮品3件,销售价格每件11.9元,销售收入35.7元。当事人经营额共计792.3元。未售出的97件“益生菌”风味饮料被我局依法查封。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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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 版)》第四章第一节(一)处罚依据:第一款之规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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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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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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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商品“益生菌”风味饮料原味97件;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 3 月 8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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