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嘉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66AK82K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康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神马大道666号—23号一楼猪八戒网办公室10号工位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 处 字〔 2021 〕 1 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周毅(执法证号∶豫D01-426093)任浩杰(执法证号∶豫D01-549796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通过在京东商城平台内开办的 “嘉格美妆专营店”,利用空包快递单号编造虚假的交易订单和物流信息,客观上造成当事人网店虚假繁荣的表象,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判断,构成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之规定所指行为,属于虚构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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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0 版)》第四章第一节“处罚依据(三):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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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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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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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 1 月 6 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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