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茅五剑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9FB37939 |
法定代表人 |
王瑞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街道新华路北段路西华灿光明城市2号楼底商10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3、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 处 字〔2021〕 4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周毅(执法证号∶16040030069)、赵朝辉(执法证号∶16040030011)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2021年5月28日,在检查中发现平顶山市茅五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茅台王子酒”和“贵州大曲”酒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茅台王子酒”3瓶,每瓶150元,共计450元;“贵州大曲”酒6瓶,每瓶428元,共计2568元。涉案白酒货值金额总计3018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外观辨认鉴定该涉案商品与其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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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 版)第六章第一节 处罚依据: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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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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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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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茅台王子酒”3瓶和“贵州大曲”酒6瓶,3、罚款3018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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