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万达广场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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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万达广场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3MA44D2EH23(1-1) |
法定代表人 |
吴林财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99号万达广场二层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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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省局转国抽你分公司经营的香辣烤肠(高温肉粉肠)、乡巴佬烤肠《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20200212770、SY2020021277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即,执法人员到你分公司进行了送达和现场检查。同时要求你分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涉案不合格食品,并按销售渠道对已售出的食品进行召回。 2020年11月16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分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和2020年8月22日至本案案发期间,以每袋9.8元的价格从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购进涉案食品乡巴佬烤肠和香辣烤肠(高温肉粉肠)各40袋,共计80袋,货值金额共计784元,以每袋10.9元的价格共计销售20袋,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16袋(不计入销售数据),实际销售4袋,退货60袋,销售4袋获得利润共计4.4元;同时查明你分公司在购进和销售以上涉案不合格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主要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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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基准(2020版)》,我局责令你分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4元; 3、罚款50000元。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和申请了听证。2021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进行了案件听证,听证机构维持了执法人员的拟处罚意见。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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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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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4元; 3、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月1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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