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诚立能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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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宝丰县诚立能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13172228168 |
法定代表人 |
范成立 |
地址 |
宝丰县杨庄镇乌蛮照村北4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5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
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7日接市局移交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交单(平市监抽移(省)[2021010]、平市监抽移(省)[2021012]),宝丰县诚立能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的92#、95#车用乙醇汽油(E10)经检验不合格,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批准立案调查,指定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为办案人员。 |
主要证据材料 |
件线索移交单(编号2021010、2021012)2份、抽样通知书(豫监通字(2021)第0000800号,豫监通字(2021)第0000799号)2份、抽样单(编号2021000800、2021000799)2份,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ECO01N000411031C和ECO01N000411032C的检验报告2份,宝丰县诚立能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加油站负责人范成立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站进货台账1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五十条的裁量基准(4.1.2)“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并处货值金额23767.95元1.5倍的罚款35651.93元,没收违法所得6629.55元。合计42281.4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3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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