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新发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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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山县新发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23MA458LL979 |
法定代表人 |
张金萍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东关转盘东南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21〕3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16日,根据案件线索移交单指令我局执法人员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对鲁山县新发加油站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对你加油站销售的标注为(E10)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分别从一号罐和三号罐共抽取4个样品,并委托国家石油燃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进行检验,2021年4月2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其编号为:№QY2021100052、№QY202110005、№QY2021100054、№QY2021100055。4份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乙醇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VIA)标准要求,你站于2021年4月6日收到检验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1年4月2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确认:2021年2月26日你站从中石化平顶山分公司购进20吨E92号乙醇汽油分别加入该站一号罐和三号罐,购进单价:6900元/吨,合5.07元/升, 新购3吨汽油于2021年3月14日注入前一号罐和三号罐库存共计18214升E92号乙醇汽油。 |
主要证据材料 |
1、证据材料:案件线索移交单(编号2021001)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抽样记录1份、现场抽样照片11张,检验委托书1份、国家石油燃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出具的编号分别为№QY2021100052、№QY2021100053、№QY2021100054、№QY2021100055的检验报告4份,鲁山县新发加油站受委托人李西荣调查询问笔录2份,身份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购货发票2份,台账1份。证明对象:该站销售车用乙醇汽油(E10)92#乙醇含量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2、证据材料:鲁山县新发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该站基本情况;3、证据材料:国家石油燃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该汽油检验机构的资质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五章第五节第十三条违法行为 情形和处罚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427.02元,并处货值金额2.1倍的罚款235907.66元,合计257334.6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2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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