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白龟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车用乙醇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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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白龟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395612676A
法定代表人 张献有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杜庄村(白龟山水闸东5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市监稽罚字〔2021〕1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赵国清(执法证号16040030053)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赵国清(执法证号16040030053)对平顶山市白龟山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执法监督检查,现场对你公司销售的标注为(E10)92#的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共抽取1个样品,并委托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2020年12月31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其编号为:№202060345,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判定乙醇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VIA)标准要求,你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及结果告知书后,十五日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1年1月21日经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确认:你公司从东营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E10)92#车用乙醇汽油5吨(合计6800升),购进单价:3900元/吨,合2.87元/升,货值金额:19500元;销售单价:4.99元/升,销售量:6800升,销售收入33932元,共获利润14416元。调查落实该批车用乙醇汽油已销售完毕,现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现场抽样照片、检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五章第五节第十三条违法行为 情形和处罚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同意
集体讨论情况 同意
处罚内容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416元,并处货值金额1.1倍的罚款21450元,合计3586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3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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