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爱祥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E10)的92#车用乙醇汽油案销售不符合标准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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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舞钢市爱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81MA461FN45H |
法定代表人 |
周亚晓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建设路西段路南门面房(转盘西5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罚〔2021〕7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鲁万春(执法证号16040030076)、周丽娜(执法证号16040030341) |
违法事实 |
2021年8月20日,接市局移交的12315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指令单(编号:160),我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对舞钢市建设路小鲸鱼加油站(舞钢市爱祥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河南空港化学品检测服务 |
主要证据材料 |
1、12315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指令单(编号:160)1份;2、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义调查询问笔录1份,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处罚依据第五十条的裁量基准(4.1.2)“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1.处涉案汽油货值金额的1.3倍的罚款、即63150.7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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