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荣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贸易结算用水、电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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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荣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448GAD5L |
法定代表人 |
史苏超 |
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粮站1号楼一单元803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21〕4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晓伟(执法证件号160400300018)、赵萌星(执法证号16040030225)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万达广场贸易结算用水、电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管理的平顶山万达广场商户用水、电表没有检定铅封和标签,不能提供检定证书,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调查确认:你公司负责管理平顶山万达广场商户的用电和用水,并收取水、电费。经核实:万达广场贸易结算用电表名称为:三相四线费控智能电能表,规格型号DTZY178C,制造单位:烟台东方威思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共计324块;贸易结算用水表名称为:射频卡智能水表,规格型号LXZ,制造单位:开封市京华仪表有限公司,共计112块。该贸易结算用水、电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你公司管理的上述的436块贸易结算用水、电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属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构成违法。你公司系首次违法,调查核实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贸易结算用水、电表无违法所得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水、电抄表收费记录,未强制检定水、电表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水、电经营利润核算表、情况说明。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九章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量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捌万柒仟贰佰元整(87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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