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贸易结算用水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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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93216249F |
法定代表人 |
魏小鹏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经二路南段(建业森林半岛20号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21〕4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晓伟(执法证件号160400300018)、赵国清(执法证件号16040030053 )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新城区桂园小区贸易结算用水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管理的平顶山新城区桂园小区一期住户贸易结算用水表外观没有检定铅封和标签定,不能提供水表检定证书,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2021年3月22日立案调查确认:平顶山新城区桂园小区住户生活用水由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负责供应、管理和收费,桂园小区贸易结算用水表名称为冷热水水表,规格型号LXS-20,制造单位:江西三川水表股份有限公司,核实2013年4月一期投入贸易结算用水表471块。该批贸易结算用水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你分公司管理的上述471块贸易结算用水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属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构成违法。你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复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九章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量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玖万肆仟贰佰元整(942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6月1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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