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贸易结算用水表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检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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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61676953U |
法定代表人 |
岐朝阳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与公正路交叉口东南角荣邦大厦14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21〕2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杨晓伟(执法证件号160400300018)、赵萌星(执法证号16040030225)、赵国清(执法证件号16040030053 )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杨晓伟(执法证件号160400300018)、赵萌星(执法证号16040030225)、赵国清(执法证件号16040030053 )对平顶山新城区蓝湾新城小区贸易结算用水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管理的平顶山新城区蓝湾新城小区住户生活用水表,外观无检定铅封和检定标签,提供的水表检定证书检定日期:2013年8月28日,有效日期:2019年8月27日,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2021年3月22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调查确认:平顶山新城区蓝湾新城小区住户生活用水由平顶山市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应、管理和收费。经核实:蓝湾新城小区贸易结算用水表为普通水表,规格型号LKS-20,制造单位:开封市汴京水表厂,共计493块,该贸易结算用水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你公司管理的上述493块贸易结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水费收费收据,未强制检定水表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生活用水经营利润核算表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九章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裁量标准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 |
集体讨论情况 |
同意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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